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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[法律常識] 父租屋處走絕路 兒繼承存款2萬「判賠房東300萬」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mahs    時間: 2021-1-28 12:25 AM     標題: [法律常識] 父租屋處走絕路 兒繼承存款2萬「判賠房東300萬」


[法律常識][父租屋處走絕路 兒繼承存款2萬「判賠房東300萬」][tvbs][2020-11-09]

新竹一名陳姓男子以1600萬餘元買房,隨後交由租賃管理公司負責處理出租相關事務,黃姓房客自2017年10月起租,沒想到隔年12月間在房內走上絕路,成為「凶宅」導致房價大幅下跌,陳男一氣之下向建商、租賃管理公司、死者兒子分別求償300萬元。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建商等人無違約之情事,僅判處黃男兒子須賠償300萬元。

判決書指出,陳男2017年5月間向A建商購入新竹一棟房屋及地基,交屋時同時簽立出租及管理委託契約,委託A建商將租屋相關事務交由B租賃管理公司處理,同年10月黃姓男子以每月6500元租下其中一間分租套房,不料2018年續約後2個月,黃男便在屋內走上絕路。

陳男不滿名下房產成為凶宅,分別向A建商、B租賃管理公司,以及黃男兒子提告求償300萬元。黃男兒子表示,父親過世後,僅繼承其在銀行內的2萬1000元存款及一輛機車,且已花費近60萬元辦理後事,實無能力負擔原告求償之金額。   

不過新竹地院法官認為,黃男姊姊透露黃男曾在個人IG上貼出有意走上絕路之訊息,但其家人未及時發現阻止憾事發生,確實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權利,最終判黃男兒子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,賠償房東300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   

另外,由於黃男承租套房時,租金繳交狀況正常,期間未違反社區規約,租期1年期滿後也旋即續約,新竹地院法官認為,B租賃管理公司僅受託處理招租、維護系爭房地事務,無照料房客生活起居及心理輔導之義務,對於房屋成為凶宅而貶值一事,並無可歸責事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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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觀點:
凶宅影響市場交易意願與價格,是不動產交易的重要事項。
黃男過世後,兒子僅繼承其在銀行內的2萬1000元存款及一輛機車,且已花費近60萬元辦理後事,實無能力負擔原告求償之金額。
法官判決黃男家人未及時發現阻止憾事發生,確實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權利,最終判黃男兒子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,賠償房東300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
也就是說兒子
須賠償房東300萬元。不得主張僅繼承其在2萬1000元存款及一輛機車

作者: macquarie88    時間: 2021-1-30 06:25 AM

這篇文章非常好,家人走了後,要儘快清查財務狀況,以免發生相同事情
作者: bluekey    時間: 2021-2-10 10:18 PM

現在都限定繼承
應該只是賠掉繼承的財產拉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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